联系我们 Contact us

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谢晓阳先生)
手机:13380203372
微信:xls148或xyls06168
联系邮箱
nhxiexiaoyang@sina.com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31号碧桂城市花园南区三栋14楼、24楼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

合同纠纷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主页 > 司法案例 > 合同纠纷

刘敏律师代理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买卖合同纠纷案件(1)

发布日期:2018-08-03

案情简介:2011年10月份开始,原告 佛山市南海区信利佳印刷有限公司

和被告广东三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 发生业务往来,原告提供印刷品给被告。从2013年9月份开始,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原告从2013年10月份至2014年4月份,都有供货给被告,被告后来都没有支付货款给原告。截止2014年5月份,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43260.81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支付货款均未果。遂原告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4)佛城法南民初字第494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  由: 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4-06-30

法  官:李正钊

审理程序: 一审

原  告: 佛山市南海区信利佳印刷有限公司

被  告:广东三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

原告代理律师:刘敏 [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

被告代理律师: 肖禹 [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判决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信利佳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注册号:440682000405061。

法定代表人张荣琼。

委托代理人刘敏,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祚兵。

被告广东三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罗南罗家)。注册号:4406020000554444。

法定代表人罗喜沃。

委托代理人肖禹,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信利佳印刷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三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正钊独任审判,并于2014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敏、被告委托代理人肖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1年10月份开始,原、被告发生业务往来,原告提供印刷品给被告。从2013年9月份开始,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原告从2013年10月份至2014年4月份,都有供货给被告,被告后来都没有支付货款给原告。截止2014年5月份,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43260.81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支付货款均未果。以上有原告的送货单、对账单、原告开具的发票等证据相佐证。原告现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43260.81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货款付清止,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有业务往来。2014年开始,被告由于银行的贷款及民间借贷无力偿还,才没有支付原告欠款,并非是有意拖欠原告货款。现被告的生产已处于停滞状态,希望法院能予以考虑。

诉讼中,原告举证的证据如下:

1、原告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各一份、被告电脑工商登记查询资料一份。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

2、《对账通知单》原件一份。证明截至2014年5月23日,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43260.81元。

被告质证对上述证据无异议。

本院查明

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因被告质证无异议,故本院均予以确认。

被告在诉讼中未提交证据。

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和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

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提供印刷品给被告。2014年5月23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一份《对账通知单》,内容为截至2014年5月23日,被告欠原告货款143260.81元(其中已开发票金额为88304.31元,未开发票金额为54956.50元)。被告于同日在上述《对账通知单》的《回执》上盖章确认核对相符。上述款项原告经追讨无果,遂起诉请求解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被告在确认欠付原告货款的情况下,至今未予清偿,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广东三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143260.81元及起诉之日起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广东三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信利佳印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3260.81元及利息(计算方法:从2014年5月2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1583元,由被告广东三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当庭宣判,原、被告双方应于2014年7月5日前到本院领取本案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领取本判决书的,上诉期从2014年7月5日起计算。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正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潘敏钻

在线律师
×
请选择客服
即时交谈或留言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工伤交通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