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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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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8-08-08

一、诉讼指引

(一)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诉讼指引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患者在医疗机构就医时,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或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薄、居住证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注册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讼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仍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医疗纠纷中死者家属的,应提交死者继承人的证明以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如户口本、所在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二、证明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而提交的证据

1、损害情况的证据,如病历、医生诊断证明、医疗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医疗专家意见等;

2、支出费用的证据,如医疗费发票、交通费发票、住宿费发票等;

3、人身受损与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

4、当事人对人身受损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的证据;

5、其他证据。

三、案件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又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二)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诉讼指引

今所有权确认纠纷是指就所有权的成立、内容以及归属所产生的民事纠纷。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或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薄、居住证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注册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讼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仍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而提交的证据

 1、财产权属凭证;

 2、财产取得(购买、继承、析产、受赠等)的证据;

 3、共有财产形成(共同购买、继承、受赠等)的证据;

 4、财产产权登记变更的证据;

 5、财产使用、管理、收益等情况的证明;

 6、其他证据。

三、案件管辖

所有权确认纠纷包括不动产物权确认和动产物权确认纠纷两类,依其类型,不动产物权确认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动产物权确认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三)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诉讼指引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是指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义务,损害公司利益而引起的纠纷。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或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薄、居住证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注册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讼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仍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而提交的证据

 1、原告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股东条件的证据;

2、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证据;

3、原告起诉前已经过《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前置程序的证据,或者证明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证据;

 4、其他证据。

 三、案件管辖

   根据201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诉讼指引

生命权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健康权是指公民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维护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包括健康维护权和劳动能力以及心理健康。

身体权指的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并能自由支配其身体各个组成部分的权利。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或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薄、居住证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注册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讼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仍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而提交的证据

1、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据;

2、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侵害以及伤害后果的证据,如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法医鉴定材料、残疾等级评定证明、死亡证明等;

3、侵权行为和侵权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

4、请求赔偿数额构成的证据,如医疗费用单据、误工天数和误工收入的证明、医疗部门准许专人护理的证明和护理费凭证、残疾用具费、丧葬费凭证、交通费用单据、住宿费单据、亲属关系的证明等;

5、其他证据。

三、案件管辖

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多为侵权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原则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指引

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此处的房屋,包括了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农村房屋等各类性质的房屋。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或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薄、居住证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注册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讼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仍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而提交的证据

1、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存在的证据,如买卖合同、预售合同、意向书等;

2、房屋买卖合同履行的证据,如付款凭证、房屋交接书、合同备案登记材料等;

3、违约情况的证据,如证明未按期交付商品房、付款等事实的证据;

4、因违约造成损失情况的证据;

5、其他证据。

三、案件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涉及不动产,从两便原则出发,应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指引

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或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薄、居住证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注册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讼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仍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而提交的证据

1、买卖合同关系存在的证据,如合同、协议、订单、信件、电子邮件等;

2、货物交接的证据,如运输凭证、仓储凭证、送货单据等;

3、货款支付的证据,如付款凭证、收款收据、发票等;

4、违约情况的证据,证明未如期交货、付款等事实的证据,如证明拖欠货款的,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等;

5、其他。

三、案件管辖

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七)离婚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薄、居住证等;

2、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村委会、居委会或公安机关的证明。

二、证明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而提交的证据

1、结婚证或者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曾有过纠纷并且有关机关已作处理的证据,如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所在街道或者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法院的裁判文书等;

3、婚生子女、养子女或者继子女的情况证明材料;

4、请求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或者其他条件的证据;

5、请求给付抚养费数额的依据材料,如双方工资或者收入证明等;

6、夫妻财产情况的证明,如财产性质以及财产数量、价值、来源等情况、债权债务性质以及数量、金额、来源等情况的证据;

7、夫妻一方存在过错情况的证据;

8、如涉及家庭暴力,提交法医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

9、如涉及有重婚行为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相片或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

10、其他证据。

三、案件管辖

1、离婚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被劳动教养或被监禁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劳动教养或被监禁一年以上的,则由被告被劳动教养地或被监禁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提出离婚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有一方居住在国外的,由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双方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八)劳动争议案件诉讼指引

一、案件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础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不适用《民事诉讼法》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

二、证明当事人(原、被告或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薄、暂住证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注册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讼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仍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三、证明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而提交的证据

 1、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关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明;

2、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及其送达回证;

3、原告支持其诉讼请求的证据,如劳动者工资、奖金等收入情况的证据、劳动者社会保险情况的证据、劳动者工作年限证明等;

4、其他证据。

四、申请执行应提交的材料

1、身份证(个人),企业登记资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单位)。

2、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

   五、申请执行注意事项

   1、已经超过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限;

   2、是否已经超过规定的起诉期限,并且对方当事人没有起诉的,方可申请执行。

二、诉讼风险

(一)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当事人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原告有提起诉讼的权利,有提供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撤回起诉的权利。

    2.被告在答辩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有承认或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出反驳的权利。

    3.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4.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但必须提供担保。

    5.当事人有权依照《民诉法》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但必须提供担保。

    6.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义务人不履行时,权利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7.当事人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检验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时,有权申请回避。

    8.当事人有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

    9.进行辩论的权利。

    10.请求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

    11.不服一审民事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有上诉的权利。不服一审判决,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有上诉的权利。

    12.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有错误,有权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二年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13.当事人有权审阅和复制本案经质证后的证据材料和起诉状、答辩状、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1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当事人应当履行下列诉讼义务

    1.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必须遵守法庭纪律和诉讼程序,服从审判人员的组织和指挥,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3.必须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歪曲事实真相,不得提供虚假证据,不得伪造证据,否则承担法律责任。

    4.自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二) 诉讼风险告知书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诉讼风险告知书

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民事案件在诉讼各阶段可能存在和出现的主要风险及其责任承担原则,告知如下:

    1、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诉讼请求不完全,不恰当,会导

致未请求部分视为弃权而得不到审理的后果。诉讼请求的增加、

变更或提出反诉,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逾期提出如无正当理由,将导致法院对该请求不予审理的后果。

    2、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风险。原告起诉、增加诉讼请求或被告反诉,当事人申请保全,不按时交纳相应费用的,将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当事人在法院诉讼时,应按争议的数额交纳一定比例的案件受理费;如果你们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的,应当按照规定提出申请;如果需要公告、勘验、鉴定的,需要另行交费;如果不服法院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需要交纳与一审案件受理费相同数额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如果生效法律文书依法进入执行程序的,可以不预交执行费,但应垫付一定数额的实际支出费用。上述费用先由原告或申请人预付,由裁判后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或在执行到财产后由被执行人承担,而一旦将来败诉人不主动履行或案件无法执行或无法全部执行,上述费用可能会全部或部分由原告或申请人自己承担。此外,如果在案件诉讼中聘请律师代理的,律师代理费一般也由聘请方自行承担。

    3、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4、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的风险。在诉讼阶段,当事人应按本院《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和时间向法院举证。超过举证期限提供证据的,除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1条、第44条规定的“新证据”外,法院不组织质证(对方同意质证的除外),而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举证方应承担所主张事实不被法院认定的风险,甚至承担败诉的后果。

    5、不能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除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外,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若证据在境外形成的,还应履行相应的证据效力证明手续,否则会导致证据无效的后果。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须亲自出庭作证(除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五种情形外),否则会导致法院不予采信证人证言的后果。

    6、申请评估、鉴定的风险。申请评估、鉴定的各方当事人,

不按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不预交评估、鉴定费用或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将承担不予委托评估、鉴定的后果。

    7、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风险。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各方当事人,不按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和有关证据线索的,法院可不予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8、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的风险。不按时参加法庭审理活动的,原告承担起诉被视为撤诉的后果;被告承担缺席审理、缺席判决的后果。

    9、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诉讼风险。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因为可能要公告送达,可能会使案件审理时间拖长,无法按照诉讼法规定的审理期限结案。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有可能导致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后果,债权人会白白支付诉讼费用。

    10、一方没有财产的诉讼风险。当事人应就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提供证据或线索并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以便法院在诉前或诉讼中采取保全措施。一方没有财产,会导致财产保全不能实现而保全费及垫付的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不予退还的风险,还会导致无财产执行的风险。

11、不配合执行的风险

债权人同意由人民法院主动执行的,在生效的裁判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债务人已经履行法律义务的,债权人应当在法律义务履行完毕后三日内书面告知法院,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权利人自行承担;债权人应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积极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或线索。如不能提供,经法院主动采取“四查”措施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债权仍无法兑现的,执行不能的风险由债权人自行承担。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虽有财产,但不足以抵偿全部债务,会导致法院对剩余债务中止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法院才恢复执行。

 () 主动执行告知书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实行主动执行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的规定,本院将对已生效并超过履行期限、债务人没有自动履行的法律文书,在事先征得债权人同意的前提下,由审判庭主动移送立案庭立案执行,无需债权人申请执行。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主动执行制度适用的案件范围:

1、本院一审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调解书及支付令;

2、上一级人民法院二审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调解书;

3、由本院一审,经过再审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调解书。

二、债权人有权选择是否同意由本院对案件主动执行。债权人同意的,应在《主动启动执行程序确认书》上签名确认;不同意的,由债权人按照申请执行程序主张权利。债权人未在《主动启动执行程序确认书》上签名确认的,视为不同意由本院主动启动执行程序。债权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同意本院主动启动执行程序必须有债权人的特别授权。

三、债权人同意由本院对案件主动执行的,若债务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债权人不需再办理申请执行手续,本院将直接立案执行。

四、同意由本院对案件主动执行的债权人,不得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选择向其他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不得以此为由提出管辖异议。

五、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案件,本院只对第一期债权主动执行。剩余各期,债务人仍不依法自觉履行的,债权人应向本院申请执行。

特此告知。

三、诉讼救助

(一)禅城区人民法院关于靠前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情况介绍

2009年以来,我院积极应对新形势对社会矛盾解决机制提出的新要求,成立专门调研组,对我区纠纷的现状、纠纷的内在品性、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及完善进行了深入调研,形成了专题调研报告,并以此为基础,确立了立足基层,重心前移,多元联动,推动构建全区大调解工作格局的总体工作思路。在区委领导和区政府支持下,我院秉持能动司法理念,主动将司法资源前移和下沉到最基层和矛盾最集中的地方,积极联动相关单位,加强诉讼调解与非诉讼调解的诉调对接工作,推动社会矛盾纠纷在始发状态得以妥善化解。至今已与区交警部门、劳动仲裁委、公安派出所、医调委、工商局五大机构建立了联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五个诉调对接工作点。2012年6月,我院向禅城区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专项汇报了诉调对接工作的开展情况。

一、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设立交通事故巡回法庭,提前介入解决纷争

为有效解决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调解难、执行难、上访情况突出等问题,2009年6月始,我院先后在禅城区3个交警中队的事故处理点分别设立4个巡回法庭,其中在市区设立的3个巡回法庭由专门审理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祖庙人民法庭归口管理,在南庄镇设立的巡回法庭由南庄人民法庭属地管辖。巡回法庭担负着诉前调解、司法确认、财产保全、就地立案、先予执行、立案调解、法律咨询和诉讼指引等八方面职能。我院派出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在各巡回法庭现场办公,目前共有9名人员常驻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工作。2009年至今,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已司法确认纠纷案件19126件,联合交警部门诉前成功调处纠纷案件4764件,解决赔偿金额2.38亿元。尤其是妥善化解了包括维吾尔族当事人热夏提.吐尔孙与沈某交通事故纠纷在内的140多起重大、矛盾突出的纠纷案件,减少了大量不稳定因素的滋生。在全市交通事故总量居高不下的背景下,2009至2012年,我院受理交通事故的诉讼案件分别为1532、683、678、623件,2013年1至7月为363件,呈逐年下降趋势,达到了第一时间有效化解纠纷、避免二次纠纷滋生、减少进入司法程序案件量的预期目的。我院与交警部门的联调工作也成为了推进社会矛盾有效化解的一项创新举措,得到了上级部门的充分肯定。省公安厅、省司法厅以及全国各地政法系统多批考察团实地视察参观我区的这一联调模式。2010年5月,佛山中院与佛山市公安局联合召开现场经验交流会,向全市法院推广我院交通事故巡回法庭的做法

(二)设立劳动争议巡回法庭,合力化解劳资纠纷

受经济社会转型影响,近年来我区劳资纠纷尤其突出,群体性纠纷居多,在向法院起诉前还有法定的仲裁前置程序,往往进入诉讼阶段后劳资纠纷已经激化或扩大,调解难度大,服判率低,面临着巨大的维稳压力。针对这一情况,2010年初,我院将石湾人民法庭转变为负责审理劳动争议和工伤事故案件的专业人民法庭,先后在禅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三街一镇仲裁庭的5个地点设立了5个劳动争议巡回法庭,派驻法官和法官助理提前参与到劳动监察和仲裁阶段对劳资纠纷的联合调处工作中。至今,我院主动参与仲裁中的调解188次,调解成功121件,其中包括妥善化解了温菊珍等63名工人到仲裁机关聚集闹事事件;提前介入了楚天制衣厂、宏纳酒家、佛西盛兴学校等涉及人数1300余人的劳资纠纷系列案的调处,这些系列案在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均没有再提起诉讼。在加强联调工作的同时,我院与区仲裁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增进信息沟通,统一仲裁和裁判的理念和标准。如2011年底,我院会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签署了包含9大项内容的《联席会议纪要》,指导双方的裁审对接工作;2012年初,我院将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常用法律法规、法律适用指导意见和市中院公布的十大典型劳动争议案例汇编成册,提供给区仲裁机关学习交流,共同提升化解劳资纠纷的技巧和实效。通过加强与区仲裁机构的有效对接,促使大量劳动争议纠纷在进入诉讼渠道之前得以妥善化解。我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从2009年的1000多件逐年下降到2012年的624件。我区劳动争议裁审对接模式被上级法院称为禅城模式,2011年5月,佛山中院在全市推广我院这一做法。

(三)设立法官调解室,联动化解治安、邻里纠纷

为更加及时有效化解基层矛盾纠纷,2010年6月,我院与禅城公安分局充分协商后,在永安派出所设立了首个法官调解室,祖庙、石湾两个派出所的法官调解室也相继设立,由我院返聘调解经验丰富的退休法官或安排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协助派出所民警调处基层治安、邻里等纠纷,构建人民法庭、派出所、司法所、律师所三所一庭的基层纠纷联合调解模式。通过联动各方资源,努力在萌芽状态就地化解纠纷,减少成讼可能,促进社区和谐。如永安派出所法官调解室成立以来调处了373件矛盾突出的案件,石湾派出所法官调解室调处了因佛山国际车城4s店老板走佬引发的19名员工群体性上访闹事案件等各类纠纷62件,消弭了大量不稳定因素,效果较为明显。2011年6月,省法院郑鄂院长视察我院时,对法官调解室三所一庭联合调解模式的成效给予充分肯定。目前我院在普君派出所设立法官调解室的工作也取得实质进展,派出所已提供用于调解工作的场地和设施,我院将派员进驻开展工作。另外,拟在石湾街道辖区内两个派出所设立法官调解室的工作也在稳步推进。(四)建立医疗纠纷联调机制,联动化解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案件专业性较强,并且往往由于双方当事人矛盾尖锐,面临案件审理周期长、难调解、易信访等难题。为充分发挥法院诉讼调解与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联动作用,及时、高效、妥善化解医疗纠纷,更好实现医疗纠纷的“案结事了,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我院于2011年9月与佛山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了包括联席会议、信息通报、诉前、诉中双向委托调解等内容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至2013年7月,我院对市医调委调解成功的43件医疗纠纷进行了司法确认,并联合市医调委调解矛盾突出的医疗纠纷24件。同时加强与市医调委的信息互动和业务交流,至今召开联席会议5次,进一步统一了医疗纠纷的处理尺度和标准,医疗纠纷的诉调对接机制运行态势良好。

(五)建立消费者权益纠纷联调机制,联动化解消费维权纠纷

妥善处理涉消费者权益纠纷同样是我院联调工作机制建设的着力点。从2011年开始,我院主动与区工商局就建立消费维权纠纷联调工作机制进行深入沟通磋商,在达成广泛共识的基础上于2011年12月联合发文建立了联调机制,对人身损害赔偿费用较高、财产合同纠纷赔偿数额巨大、疑难复杂的群体性消费纠纷、危及消费者安全及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等纠纷案件,由法院派员协助工商局进行调解;对法院受理且未经工商部门调解的涉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法院也可以邀请工商局调解人员协助调解。2013年7月,我院与区工商局就联调工作再次联合发文,进一步完善消费纠纷联调工作机制,并成立领导小组指导消费维权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深入开展。

经过这几年的努力尝试,我院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已逐步覆盖至我区纠纷聚集、矛盾尖锐的领域,并在两个方面凸显功效:一是大量矛盾纠纷在诉前化解。通过强化非诉调解与诉讼调解衔接,主动靠前化解了大量纠纷,进入法院的案件数量有所减少,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2010至2012年,我院年新收案件分别为18648件、18318件和18128件,呈下降态势,止住了此前数年收案大幅攀升的势头。二是实现了便民利民。一方面,非诉调解方式灵活,缩短了解决纠纷时间,减轻了纠纷双方诉累,节约了时间和精力。2011年、2012年我院民商诉讼案件平均审理周期约77天,而通过非诉调解方式处理纠纷,绝大部分当天就得以解决。另一方面,我院对非诉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全部不收取任何费用,切实减轻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受到了普遍欢迎。

今后,我院将继续争取各方支持,形成覆盖更广、联动更多的联调工作网络。一是进一步完善现有诉调衔接工作机制。交通事故巡回法庭主动靠前,联合交警部门化解更多的重大交通事故纠纷;继续前移裁审对接重心,协助工会、企业在仲裁前化解更多劳资纠纷;积极协调区公安分局,力争逐步将法官调解室推广到全区各派出所。二是要进一步探索建立新的工作机制。大力推进基层司法服务网络的建设,推行法官驻村居联络点制度,以向村居派驻联络法官的形式,协助基层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三是进一步拓宽联调工作的深度、广度。大力推动与陶瓷、房地产、纺织、保险、知产等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建立联调工作机制,发挥专业组织调解的作用,促使更多类型化纠纷通过非诉方式解决。

来源: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140

电话:0757-83207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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