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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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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专利复审&网上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8-08-07

一、无效程序5问5答

1.PCT 申请的分案超范围的审查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以及《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PCT 申请包括包含两项以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申请人可以自进入日起,依照细则四十二条第一款进行分案,分案申请以母案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中文译文作为审查基础,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在实质审查中,对于以外文公布的国际申请,针对中文译文进行审查,一般不需核对原文,但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申请文件修改的依据。

2.PCT 国际专利申请,在其他国家的审查意见,对中国无效宣告审查程序有何影响?

  答:PCT 申请的同族专利是基于PCT 国际专利申请,在不同国家或者地区,以及地区间专利组织多次申请、多次公布或者批准的内容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一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是一种专利确权审查,在中国适用中国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PCT 申请的同族专利的审查意见对在我国启动的无效程序不具有约束力,仅供合议组参考。

3. 对译文有异议,如何处理?

  答: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条及《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就异议部分达成一致意见的,以双方最终认可的中文译文为准;双方当事人未能就异议部分达成一致意见的,必要时,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委托翻译。双方当事人就委托翻译达成协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委托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翻译单位进行全文、所使用部分或者有异议部分的翻译。双方当事人就委托翻译达不成协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自行委托专业翻译单位进行翻译。委托翻译所需翻译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各承担50%;拒绝支付翻译费用的,视为其承认对方当事人提交的中文译文正确。

4. 无效宣告程序中是否一定举行口头审理,对于口头审理的次数是否有限制?

  答:对于尚未进行口头审理的无效宣告案件,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审查决定作出前收到当事人依据相关理由以书面方式提出口头审理请求的,合议组应当同意进行口头审理。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合议组可以根据案情需要自行决定进行口头审理。针对同一案件已经进行过口头审理的,必要时可以再次进行口头审理。

5.无效程序中补充证据的期限如何?

  答: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可以补充证据;一个月后补充证据的,除以下情形外一般不予考虑:针对专利权人反证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期限内补充的证据、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文书、原件等。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答复期限内提交证据,但对于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文书、原件等证据,可以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补充。提交的证据是外文的,提交其中文译文的期限适用该证据的举证期限。(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周雷鸣 张晔)
 

 

专利权无效宣告

二、专利权无效宣告

(一)专利权无效宣告

1、设定依据
  《专利法》第四十五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专利法》第四十六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无效宣告请求申请条件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人应当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无效宣告请求的对象是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包括已经终止、放弃(自申请日起放弃的除外)或者已被部分无效的专利。
  请求人应当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发明专利3000元,实用新型专利1500元,外观设计专利1500元。无效宣告请求费不可以减缓。
3、无效宣告请求办理材料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仅限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即: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
  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文件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专利权人和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答复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或者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
  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图片、照片和简要说明。
  请求人以纸件方式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以及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等文件,可以寄交或者面交给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书、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以及必要的证据均应当提交一式两份。请求人应当使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无效宣告请求书》表格并严格按照填表注意事项填写。

4、 无效宣告请求办理地点

*面交方式
   请求人可以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两处受理窗口当面提交文件:
  (1)银谷大厦二层205室(北京市海淀区保福寺桥北四环西路9号);
  (2)国家知识局3号楼302室(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寄交方式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收 邮编:100088

*电子请求方式
  请求人以电子方式提交的复审请求,须使用专利复审和无效电子请求系统。
  5、无效宣告请求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
  联系电话:010-62801799

(二)当事人需知

1.无效宣告请求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请求人应当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无效宣告请求的对象是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包括已经终止、放弃(自申请日起放弃的除外)或者已被部分无效的专利。

2.无效宣告请求费用

请求人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发明专利 3000 元,实用新型专利 1500 元,外观设计专利 1500 元。无效宣告请求费不可以减缓。 请求人汇款时应当注明被无效宣告专利的专利号和无效宣告请求费。

3.无效宣告请求文件的形式要求

请求人应当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和证据各一式两份。

请求人应当使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表格,并严格按照填表注意事项填写。请求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与无效宣告请求书附件清单内容一致。

4.无效宣告请求范围、理由和证据

(1)请求人应当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明确无效宣告请求范围。

(2)无效宣告理由仅限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理由,

并且请求人应当以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的条、款、项作为独立的理由提出。

(3)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一项专利权已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后,请求人不得针对同一专利再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但所述理由或者证据因时限等原因未被所述审查决定考虑的除外。

(4)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人需要提交证明权利冲突的证据。

(5)请求人应当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提交证据的,应当结合提交的所

有证据具体说明。

5.委托

5.1 委托书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原件一份(专利权人继续委托专利申请程序中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再次递交无效宣告程序委托书)。请求人委托书的内容应当与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内容一致,专利权人委托书的内容应当与专利权信息的内容一致,并明确代理权限。代理权限仅涉及提交请求书、意见陈述书、证据和其他相关资料,参加口头审理以及处理其他相关事宜,而不涉及权利处分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代理

权限包含下列各项之一的,须在委托书中特别注明:

(1)专利权人的代理人代为承认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

(2)专利权人的代理人代为修改权利要求书;

(3)代理人代为进行和解;

(4)请求人的代理人代为撤回无效宣告请求。

5.2 委托手续

(1)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或者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且委托书中写明其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无效宣告程序有关事务的,其委托手续或者解除、辞去委托的手续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办理,无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2)当事人不得委托相同的专利代理机构。

(3)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作为当事人的,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4)同一当事人与多个专利代理机构同时存在委托关系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方式指定其中一个专利代理机构作为收件人。

(5)当事人委托公民代理的,参照有关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规定办理。公民代理的权限仅限于在口头审理中陈述意见和接收当庭转送的文件。

(6)上述规定未涵盖事宜参照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 6.1 节的规定办理。

6.形式审查通知书

6.1 受理通知书

无效宣告请求经形式审查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有关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当事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文件副本转送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的指定期限内答复。专利权人不予答复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6.2 补正通知书

无效宣告请求经形式审查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有关规定需要补正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向请求人发出补正通知书。请求人应当在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的指定期限内补正。 请求人答复补正通知书,应当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补正书》表格一式两份,以及经补正的相关文件。 需要补正的常见问题:

(1)无效宣告请求书未使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表格;

(2)无效宣告请求书或者委托书中,请求人的签章与请求人名称不一致;

(3)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但无效宣告请求书没有填写专利代理机构

名称、代码以及代理人,或者填写内容与委托书不一致;

(4)无效宣告请求书或者委托书中,专利权人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申

请时或者经合法变更后的不一致;

(5)无效宣告请求书没有请求人的签章,或者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但没有专

利代理机构的签章;

(6)无效宣告请求书附件清单与提交的附件不一致;

(7)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而没有提交委托书;

(8)请求人与专利权人委托同一专利代理机构;

(9)委托书没有请求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签章;

(10)委托书代理权限不明确或者未指定代理人;

(11)请求人与多个专利代理机构同时存在委托关系,但未以书面方式指定其中一个专利代理机构作为收件人。 专利权人针对委托方面的补正事宜参照上述规定。

6.3 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无效宣告请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向请求人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1)请求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或者未缴足无效宣告请求费;

(2)请求人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补正通知书;

(3)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但经两次补正后仍存在同样缺陷。

6.4 不予受理通知书

无效宣告请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向请求人发出不予受理

通知书:

(1)请求人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2)无效宣告请求不是针对已经公告授权专利;

(3)无效宣告请求针对的是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生效的审查决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

(4)专利权人针对其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且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所提交的证不是公开出版物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不是共有专利权的所有专利权人;

(5)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理由;

(6)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之后,请求人针对同一专利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

(7)请求人未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或者提交证据但未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或者未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8)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作为请求人未按规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9)无效宣告请求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请求人不能证明其是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或者未提交证明权利冲突的证据。

(10)多个请求人共同提出一件无效宣告请求,但属于所有专利权人针对其共有的专利权提出的除外。

6.5 案件审查状态通知书

受理的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侵权案件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应人民法院、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当事人的请求,向处理该专利侵权案件的人民法院或者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发出无效宣告案件审查状态通知书。

7.无效宣告理由的增加

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增加无效宣告理由,并且应当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说明。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增加无效宣告理由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

(1)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期限内增加无效宣告理由,并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说明;

(2)对明显与提交的证据不相对应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变更。

8.举证期限

8.1 请求人举证期限

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充证据,并且应当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的无效宣告理由。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

(1)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或者提交的反证,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期限内补充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

(2)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书、原件等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

(3)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是外文的,提交其中文译文的期限适用该证据的举证期限。

8.2 专利权人举证期限

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答复期限内提交证据,但对于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书、原件等证据,可以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补充。专利权人提交或者补充证据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对提交或者补充的证据具体说明。 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是外文的,提交其中文译文的期限适用该证据的举证期限。专利权人提交或者补充证据不符合上述期限规定或者未在上述期限内对所提交或者补充的证据具体说明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8.3 延期举证

对于有证据表明因无法克服的困难在上述期限内不能提交的证据,当事人可以在所述期限内,以书面方式请求延期提交。

9.当事人权利的处分

请求人可以放弃全部或者部分无效宣告理由及证据。对于请求人放弃的无效宣告理由和证据,专利复审委员会通常不再查证。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当事人有权自行与对方和解。对于当事人均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表示有和解愿望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给予双方当事人一定的期限进行和解,并暂缓作出审查决定,直至任何一方当事人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

决定,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期限已届满。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主动缩小专利权保护范围,且相应的修改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接受的,视为专利权人承认大于该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自始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并且承认请求人对该权利要求的无效宣告请求,从而免去请求人对宣告该权利要求无效的举证责任。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声明放弃从属权利要求的,视为专利权人承认该权利要求自始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并且承认请求人对该权利要求的无效宣告请求,从而免去请求人对宣告该权利要求无效的举证责任。

10.回避

合议组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合议组成员应当自行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当事人有权请求其回避:

(1)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专利权有利害关系;

(3)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

(4)曾参与原申请的审查。

当事人请求合议组成员回避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且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

11.口头审理

11.1 口头审理的确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案情需要可以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无效宣告程序中,当事人可以以书面方式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进行口头审理的请求,并且说明理由。当事人可以依据下列理由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1)当事人一方要求同对方当面质证和辩论;

(2)需要当面向合议组说明事实;

(3)需要实物演示;

(4)需要请出具过证言的证人出庭作证。

对于尚未进行口头审理的无效宣告案件,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审查决定作出前收到当事人以书面方式依据上述理由提出口头审理请求的,合议组应当同意进行口头审理。

11.2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当事人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请求审案人员回避;有权与对方当事人和解;有权在口头审理中请出具过证言的证人就其证言出庭作证和请求演示物证;有权进行辩论。请求人有权撤回无效宣告请求,放弃无效宣告请求的部分理由及相应证据,以及缩小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专利权人有权放弃部分权利要求及其提交的有关证据。

(2)当事人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守口头审理规则,维护口头审理的秩序;发言时应当征得合议组组长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打断另一方当事人的发言;发言和辩论仅限于合议组指定的与审理案件有关的范围;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举证责任,反驳对方主张的,应当说明理由;口头审理期间,未经合议组许可不得中途退庭。

12.无效宣告程序的中止

无效宣告程序的中止请求应当向专利局流程部门提出。涉及无效宣告程序的专利,应权属纠纷当事人请求的中止或者应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财产保全的中止,中止期限届满专利局将自行恢复有关程序。对于已被专利局批准的中止程序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程序中止状态通知书,告知中止程序期限的起始日和终止日。

13.著录项目变更

无效宣告程序中涉及到著录项目变更的,应当在专利局相应部门按照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相关规定办理,著录项目变更自专利局发出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之日起生效。

14.无效宣告程序的终止

无效宣告程序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1)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之前,撤回其无效宣告请求。但是,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根据已进行的审查工作能够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的,不终止审查程序;

(2)请求人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口头审理通知书,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其无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撤回。但是,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根据已进行的审查工作能够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的,不终止审查程序;

(3)已受理的无效宣告请求因不符合受理条件而被驳回请求;

(4)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之后,当事人未在收到该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维持该审查决定。

(5)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审查决定后,当事人未在收到该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维持该审查决定的,针对该专利权的所有其他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15.司法审查

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附:

1.付费方式

(1)邮局汇付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6 号(100088)

客户商户号:110000860

收款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

(2)银行汇付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知春路支行

银行帐号:7111 7101 8260 0166 032

专利收费户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费用查询:010-62085566

2.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表格,详见国家知识产权局

(www.sipo.gov.cn)和专利复审委员会(www.sipo-reexam.gov.cn)网站。

3.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

委员会  邮编:100088  联系电话:010-62801799  传真:010-62801704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三、网上服务指南

 专利复审和无效宣告案件的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可通过互联网办理部分业务、获取相关服务。具体包括:提交专利复审和无效宣告请求文件和中间文件、缴纳相关费用,查询案件审理进度和审查决定、了解政策和法律、下载表格和查阅复制。

一、业务办理

1、 通过互联网提交复审或无效宣告程序相关文件。

复审、无效宣告程序的当事人可以注册成为电子申请注册用户,下载客户端计算机程序,通过该计算机程序来提交复审、无效宣告程序中的请求文件和中间文件。具体注册、下载和使用方法请参见《电子请求系统用户手册链接》。

2、 网上缴费

电子申请注册用户可以网上缴纳复审费、无效宣告请求费、延期请求费和恢复权利请求费。缴纳相关费用的网址为 http://cponline.sipo.gov.cn/
二、信息及服务

1、 查询案件审查进展及审查决定

复审、无效案件的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平台了解案件审查进展。网址为 http://cpquery.sipo.gov.cn/。另外,可通过专利复审委员会网站查询已作出的无效宣告审查决定。

网址为 http://app.siporeexam.gov.cn/reexam_out1110/wuxiao/wuxiaolb.jsp
2、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涉及复审无效程序的相关法律法规请参见网址 http://www.siporeexam.gov.cn/fszc/xxgk/xgfg/index.htm

3、 标准表格下载

复审、无效案件当事人办理业务时涉及的相关标准表格请参见网址http://www.sipo.gov.cn/bgxz/

4、 查阅和复制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复审、无效案件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网址查阅和复制复审无效案卷中的部分文件。

专利事务服务系统网址为 http://cpservice.sipo.gov.cn/index.jsp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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