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祚兵、谢晓阳律师代理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管理
审理法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行政
案 由:行政管理
合 议 庭:孙楠、陈智扬、王咏章
审理程序:二审
上 诉 人: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黄丽意) 代理律师:陈荣华 [广东法品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王莎 代理律师:谢祚兵 [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谢晓阳 [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
其他方代理律师:谢敏贤 [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张伯权 [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
第三方:佛山市三帆灯饰照明有限公司(总经理蔡劲) 代理律师:张伯权[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谢敏贤[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裁定
文书正文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与被上诉人王莎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决定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行初字第50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王莎于2016年8月10日以其与佛山市三帆灯饰照明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亦于2016年8月11日以王莎已申请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莎等人因郭永翠死亡一事已于2016年5月13日与佛山市三帆灯饰照明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现本案双方当事人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和撤回上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上诉;
二、准许原审原告王莎撤回起诉;
三、一审判决视为撤销。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王莎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咏章
审判员孙楠
审判员陈智扬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黄宁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