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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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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敏、曾贵新律师代理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2018-08-06

案情简介:原告林钊明与被告 梁志文一直有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供应玻璃,运送至被告指定的地点交货,送货后30天内结清货款。2017年1月11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确认欠原告货款88830元,并承诺于2017年1月20日还款30000元,2017年2月25日还款30000元,2017年3月10日全部还清。但被告至今一直未付任何款项。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7)粤0606民初8001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  由: 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17-06-29

法  官: 庞尔谦

审理程序:一审

原  告: 林钊明

被  告: 梁志文

原告代理律师:刘敏 [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曾贵新 [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判决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钊明,男,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贵新,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志文,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审理经过

原告林钊明与被告梁志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贵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8883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7年3月10日起计至付清货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的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一直有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供应玻璃,运送至被告指定的地点交货,送货后30天内结清货款。2017年1月11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确认欠原告货款88830元,并承诺于2017年1月20日还款30000元,2017年2月25日还款30000元,2017年3月10日全部还清。但被告至今一直未付任何款项。

本院查明

诉讼中,原告提交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欠条》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能互相佐证,可以反映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经开庭审理,本院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按法律法规及交易习惯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按照双方的约定,被告应在送货后30天内结清,被告承诺在2017年3月10日前分批付清款项,但至今尚欠原告货款88830元未付,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该款及自2017年3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梁志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钊明支付货款88830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24.06元(原告林钊明已预交),由被告梁志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庞尔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冯淑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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