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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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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敏律师代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2018-08-03

案情简介:原告高要市金利镇富域五金制品厂一直为被告高要市金利镇富域五金制品厂提供货物,截止至目前拖欠原告货款51052元。经原告一直催讨,被告于2015年4月30日交付一张支票给原告,原告将这张支票转让给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锌南金属材料经营部(以下简称锌南经营部)。支票编号:38863924,支票金额51000元,支票收款人:锌南经营部,支票私章:陈金梅。2015年5月8日经银行核对通知支票因支付密码未填写或错误而被退票。锌南经营部向原告反映该情况后,原告已将支票上欠款付清,有该公司的证明为证。由于被告出具的支票为空头支票,原告已付清支票收款人锌南经营部欠款,故两被告也应当按约定支付其所欠原告的货款51000元货款。因两被告拒绝付款,故原告诉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5)佛南法沥民二初字第447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5-12-11

法  官: 黄春菲

审理程序:一审

原  告:高要市金利镇富域五金制品厂

被  告:佛山市南海区旺金国五金店 陈金梅

原告代理律师:刘敏 [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判决


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要市金利镇富域五金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市金利新中心城区(陈金兰宅),组织机构代码:L3142223-3。

负责人:周国杰。

委托代理人:刘敏,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雅精,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雷州市。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旺金国五金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注册号:440682601431319。

经营者:陈金梅。

被告:陈金梅,女,汉族,住广西平南县,公民身份号码:×××404X。

审理经过

原告高要市金利镇富域五金制品厂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旺金国五金店(以下简称旺金国五金店)、陈金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庭时,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敏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一直为被告提供货物,截止至目前拖欠原告货款51052元。经原告一直催讨,被告于2015年4月30日交付一张支票给原告,原告将这张支票转让给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锌南金属材料经营部(以下简称锌南经营部)。支票编号:38863924,支票金额51000元,支票收款人:锌南经营部,支票私章:陈金梅。2015年5月8日经银行核对通知支票因支付密码未填写或错误而被退票。锌南经营部向原告反映该情况后,原告已将支票上欠款付清,有该公司的证明为证。由于被告出具的支票为空头支票,原告已付清支票收款人锌南经营部欠款,故两被告也应当按约定支付其所欠原告的货款51000元货款。因两被告拒绝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旺金国五金店支付拖欠货款51052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1月13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陈金梅对第一项诉讼请求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1.被告旺金国五金店支付拖欠货款51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5月9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辩称

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无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

庭审中,原告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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